关于转发《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通知(德人社字〔2023〕50号)
各县(市、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国家税务总局各县(市、区)税务局,天衢新区管委会,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:
现将《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鲁人社字〔2023〕29号)转发给你们,并提出以下意见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一、自2023年5月1日起,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%的政策,其中单位费率0.7%、个人费率0.3%,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。
二、根据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,按有关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至工伤保险省级统收统支前,工伤保险费率下调20%。
三、各县(市、区)要高度重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落实工作,严格规范执行缴费比例、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,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,维护社保基金安全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上报有关情况。各县(市、区)执行政策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或问题,要及时报告市有关部门。
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
2023年4月26日
(此件主动公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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